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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杨荣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4)玉中刑执字第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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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荣斌,男,1993年7月3日生,哈尼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元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荣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4年3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荣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荣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荣斌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新柱审判员:刘春梅人民陪审员:岳元辉

书记员:王韬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