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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张正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4)玉中刑执字第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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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正杨,男,1978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1日作出(2006)文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5000元),刑期自2005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09年5月31日、2010年7月28日、2011年11月10日、2012年12月28日裁定对罪犯张正杨共减刑四年零九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新的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正杨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正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过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正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20日止)。

审判长:杨勇审判员:向艳萍人民陪审员:倪斗沙

书记员:俞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