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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白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14)玉中刑执字第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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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白润,男,1989年10月5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元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民事赔偿49173.43元(未履行),刑期自2010年12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本院曾于2012年12月28日裁定对罪犯白润减刑五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又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新的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润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白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勇审判员:龚新柱审判员:向艳萍

书记员:俞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