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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宋冬生犯强奸、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2014)黔东刑执字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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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伤害文书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宋冬生,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黄平县重安镇天堂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凯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冬生犯强奸、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13年2月20日由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8月15日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至2014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2月至2013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冬生在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2年2月3日服刑期间被评为单项监狱表扬一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冬生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