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安基,男,1947年9月28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榕江县车江乡第七村**,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
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黔东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安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于2010年12月7日由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3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3年12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安基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服刑期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安基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焕圣审判员:刘晓羽审判员:张春森
书记员:罗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