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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再审 · 2014

董某某与杨承刚抚养费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14)陕赔民申字第0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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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4年文书再审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某某(曾用名杨某),女,汉族,1999年4月2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董月,女,汉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系董某某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承刚,男,汉族,1972年4月19日出生,农民,系董某某之父。

再审申请人董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承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终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某某申请再审称:其母亲身体患有多种疾病,无法根治,已失去劳动能力,连自己的生活都无法保障,更不能抚养好申请人。申请人从小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而被申请人不但身体健康,并且从2001年一直在深圳打工,月收入至少在5000元以上,还不包括福利待遇。2010年被申请人在家修两层200多平方米的复式楼房,2012年又买一辆比亚迪私家小车。据被申请人给他朋友讲,现在被申请人一月收入一万多。二审判决的抚养费500元与实际生活需要相差太大。故申请再审:1、请求判决被申请人一人承担申请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2、申请人不服(2000)石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及(2005)安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并改判被申请人从2000年至2005年期间,每月给付申请人抚养费不得低于350元。并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之母在离婚前看病所欠的8500元债务;3、撤销(2007)石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改判由被申请人从2005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申请人500元抚养费;4、判决被申请人每年从年初1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一年的生活抚养费;5、判决应载明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及迟延履行的明确时间;6、取消被申请人的探视权。由于申请人无收入,生活困难,请求减免诉讼费及其他全部费用。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董某某申请再审称由于其母亲身体多病加之其从小体弱多病,二审判决由被申请人每月只给付申请人5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其生活,要求被申请人每月给付申请人1000元抚养费的申请理由。经查,申请人起诉时只请求被申请人每月给付其抚养费500元,二审判决已支持其诉请。故申请人现又申请再审请求增加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若认为原判500元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其生活,可依法另行起诉。关于申请人主张的其他请求因超出了本院对本案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董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建民代理审判员:段秦生代理审判员:王选民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