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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再审 · 2013

邸某某与张雪梅抚养费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2013)陕赔民申字第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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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邸某某,女,汉族,2001年9月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邸勃,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系邸某某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雪梅,女,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系邸某某之母。

再审申请人邸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雪梅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中民一终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邸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赵建民代理审判员:段秦生代理审判员:王选民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