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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于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鼓执字第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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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46年11月9日出生。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告刘某某自2012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于某某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之日止,但被告刘某某至今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中阁

书记员:闫景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