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46年11月9日出生。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告刘某某自2012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于某某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之日止,但被告刘某某至今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中阁
书记员:闫景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