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海勇。被执行人赵庆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勇与被执行人赵庆叶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庆叶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08)高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宋杰
书记员:孙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