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边凤兰被执行人:张景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八民一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景东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陶武
书记员:杨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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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边凤兰被执行人:张景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八民一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景东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陶武
书记员:杨存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