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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边凤兰与张景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八执字第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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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边凤兰被执行人:张景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3)八民一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景东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陶武

书记员:杨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