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兴城大道**。被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刘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汉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汉计生征字(2012)第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被执行人邓某、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某、刘某向武汉市汉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59388元,并负担案件申请费7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某、刘某的银行存款601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海元
书记员:熊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