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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崔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即调执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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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崔某甲,学生。被执行人崔某乙,农民,(系崔某乙之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某甲与被执行人崔某乙抚养费执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某乙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4)即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宗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