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蒲某甲。被执行人:蒲某乙。
申请执行人蒲某甲与被执行人蒲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川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应履行的款项已经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刘娇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