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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阳李成.胡艳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易法执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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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韩建军。被执行人:阳李成男,1987年9月6日出生,住易县。被执行人:胡艳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住易县。

申请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阳李成、胡艳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4月5日作出的(2013)第(0015)号行政决定。本院于2013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第(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茂喜审判员:李建军人民陪审员:王帅

书记员:高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