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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涂铭与黄筱涵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1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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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涂铭,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门**。被执行人黄筱涵,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住长沙市天心区竹塘西路南国嘉苑****iv>

申请执行人涂铭与被执行人黄筱涵扶养费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2011)天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抚养费14400元,迟延履行利息117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从2013年5月2日起算至2014年1月6日止),诉讼受理费8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0元,合计157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筱涵的银行账户存款157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枚审判员:陈立军代理审判员:黎阳

代理书记员:童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