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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欧文奎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1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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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欧文奎,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白马庙巷**。被执行人王健,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

申请执行人欧文奎与被执行人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2013)天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450000元,借款利息154672元(以4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8日止),诉讼受理费805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6650元,合计6193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健的银行账户存款61937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枚审判员:陈立军代理审判员:黎阳

代理书记员:童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