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瑞梅,女,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何家巷**。被执行人周安飞,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广夏新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元、逾期利息1475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2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安飞的银行存款323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立军
代理书记员: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