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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瑞梅与周安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1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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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瑞梅,女,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何家巷**。被执行人周安飞,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广夏新村****。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0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元、逾期利息1475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2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安飞的银行存款323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立军

代理书记员: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