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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德超与陈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3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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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德超,男。被执行人陈蓓,女。

上述申请人何德超与被执行人陈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蓓的银行存款16658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辉跃审判员:袁勇审判员:聂洪祥

代理书记员:沈文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