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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建国诉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7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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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建国,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乡莲湖村罗家嘴组。被执行人郑飞,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委托代理人纪浩,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彬,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彭建国诉被执行人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3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2011)天民初字第2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70000元及利息4062元(其中本金30000元的利息计算期间从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本金30000元的利息计算期间从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本金10000元的利息计算期间从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上述款项均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801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双倍利率计算,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9月9日),诉讼费1625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055元,合计855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飞的银行账户存款8554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枚审判员:陈立军代理审判员:荆钊

代理书记员:童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