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欧强国,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凯达园****。被执行人熊振武,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住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v> 被执行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法定代表人丁小琥,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6955696元。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天执字第7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周辉跃执行员周洪波执行员袁勇
代理书记员:叶心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