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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欧强国与熊振、武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天执字第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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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欧强国,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凯达园****。被执行人熊振武,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住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v> 被执行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法定代表人丁小琥,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6955696元。本院经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天执字第7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周辉跃执行员周洪波执行员袁勇

代理书记员:叶心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