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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镜与湖南广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汪汝春、赵泉清、苏桴、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新泓信实业有限公司、贺良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8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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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镜,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被执行人湖南广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黄兴中路五一广场西北侧万代广场**。法定代表人贺良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汝春,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住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左岸春天小区**** 被执行人赵泉清,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住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左岸春天小区****v> 被执行人苏桴,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住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华达家园被执行人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泉清。被执行人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黄兴中路**万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涛。被执行人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黄兴中路万代广场**v> 法定代表人赵泉清。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泓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黄兴中路**万代广场**> 法定代表人汪辉。

被执行人贺良强,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南路上述申请人张镜与被执行人湖南广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汪汝春、赵泉清、苏桴、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新泓信实业有限公司、贺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广润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汪汝春、赵泉清、苏桴、长沙新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新泓信实业有限公司、贺良强的银行存款7145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辉跃审判员:袁勇审判员:聂洪祥

代理书记员:沈文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