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实,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晴佳项**。被执行人张军,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横街**
上述申请人王实与被执行人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4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军的银行存款1501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辉跃审判员:袁勇审判员:聂洪祥
代理书记员:沈文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