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双青,男。被执行人丁小琥,男。被执行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丁小琥。
上述申请执行人陈双青与被执行人丁小琥、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汇总,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小琥、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27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树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辉跃审判员:袁勇审判员:聂洪祥
代理书记员:沈文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