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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双青诉丁小琥、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7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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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双青,男。被执行人丁小琥,男。被执行人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丁小琥。

上述申请执行人陈双青与被执行人丁小琥、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汇总,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丁小琥、湖南拓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27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树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辉跃审判员:袁勇审判员:聂洪祥

代理书记员:沈文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