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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坤与朱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7

(2013)天执字第1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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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坤。被执行人朱凡,女。

上述申请执行人肖坤与被执行人朱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2月22日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20000元,利息7373.24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月22日止为3613.24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从2013年1月23日计算至2013年11月4日止为3760元),并应承担案件律师费3330元,案件受理费312.5元,案件执行费335元,以上共计31350.7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凡的银行账户存款31350.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荆钊

代理书记员:童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