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易鸣,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上宜园**。被执行人肖颖,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派出所向东南社区钟馗庙巷**新**4门**。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550元,逾期付款利息5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5.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从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2880.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颖的银行存款288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立军
代理书记员:叶心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