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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易鸣与肖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1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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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易鸣,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上宜园**。被执行人肖颖,女,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派出所向东南社区钟馗庙巷**新**4门**。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550元,逾期付款利息5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5.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从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2880.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颖的银行存款2880.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陈立军

代理书记员:叶心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