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佳兵,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语林******。被执行人曾俊义,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加义镇落鼓村**
申请执行人陈佳兵与被执行人曾俊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2013)天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鉴定费共计79460.64元,迟延履行利息815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从2013年12月4日起算至2014年1月6日止),诉讼受理费86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75元,合计823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俊义的银行账户存款8231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枚审判员:陈立军代理审判员:黎阳
代理书记员:童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