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波,男。被执行人:陈江,男。
本院在执行刘波申请执行陈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江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30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伟审判员:吴明磊审判员:党小杰
书记员:胡孝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