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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万清清与徐杰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笫0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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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万清清,女,汉族,1990年5月19日生,无业。被执行人徐杰,男,1984年1月8日生。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何友成执行员王勇执行员刘淼

书记员:**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