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多兴,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王三荣,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王多兴与王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三荣与却传爱是夫妻关系,其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三荣、却传爱的银行存款6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世卫代理审判员:王维代理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