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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单光明、徐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凤执字第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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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单光明,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明光市明光市。被执行人:徐国成,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单光明与徐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国成的银行存款13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世卫代理审判员:王维代理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