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单光明,男,汉族,1974年5月15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明光市明光市。被执行人:徐国成,男,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单光明与徐国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国成的银行存款133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世卫代理审判员:王维代理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