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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温德兰、宋元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凤执字第00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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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德兰,女,193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宋元科,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驾驶员,住安徽省明光市白米山农场二分场。身份证号码3411271976********。

南京纳米工贸有限公司欣建装饰材料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和燕路**。

申请执行人温德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元科、南京纳米工贸有限公司欣建装饰材料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1日作出(2010)凤民一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宋元科、南京纳米工贸有限公司欣建装饰材料分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温德兰各项损失28547.91元。2012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温德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元科、南京纳米工贸有限公司欣建装饰材料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0)凤民一初字第0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东升审判员:马世卫审判员:胡之水

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