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段洪玲,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文杰,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段洪玲与被告刘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文杰的银行存款8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刘文杰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胡之水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