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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段洪玲、刘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凤执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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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洪玲,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文杰,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段洪玲与被告刘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文杰的银行存款8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刘文杰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胡之水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