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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成春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都执字第0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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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春虎,居民。被执行人张洪亮,居民。被执行人陈如林,居民。

申请执行人成春虎与被执行人张洪亮、陈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0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春虎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09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爱华审判员:王兆华代理审判员:卢建娅

书记员:张启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