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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许星义、许先腊、张耀群与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黄家湾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9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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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星义,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黄家湾组。申请执行人许先腊,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耀群,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黄家湾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黄家湾组。负责人黄应立,组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隆村。法定代表人刘云峰,村长。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黄家湾组的银行存款5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辉跃审判员:袁勇审判员:聂洪祥

代理书记员:沈文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