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淮,男,198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何家垅组。申请执行人王振文,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映萍,女,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部。法定代表人刘云峰,村长。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何家垅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何家垅组。负责人谭运安,组长。
上述申请人王淮、王振文、黄映萍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何家垅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兴隆村何家垅组的银行存款47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辉跃审判员:袁勇审判员:聂洪祥
代理书记员:沈文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