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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文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丰执字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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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文刚,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宫庆祝,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李文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兴家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28127.95元,同年9月27日经被执行人同意,将该款项扣划至本院,现本院将28127.95元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文刚,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国光审判员:李玉民代理审判员:王昊

代理书记员:高瑞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