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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焕萍与锦坪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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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焕萍,女,生于1962年4月1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合水县板桥乡锦坪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锦坪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世龙,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448号武焕萍与锦坪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焕萍书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善宏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