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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成生根、罗冶香、成少勇与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居委会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郴北执字第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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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生根,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居委会**。申请执行人罗冶香,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成生根之妻。申请执行人成少勇,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两原告之儿子。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居委会五组(原市郊乡骆仙铺五组)。负责人何丙芽,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居委会五组(原市郊乡骆仙铺五组)的银行存款143657元[其中本金140082元,案件受理费1551元,申请执行费20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洁萍

书记员:廖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