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生根,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居委会**。申请执行人罗冶香,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成生根之妻。申请执行人成少勇,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两原告之儿子。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居委会五组(原市郊乡骆仙铺五组)。负责人何丙芽,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街道骆仙居委会五组(原市郊乡骆仙铺五组)的银行存款143657元[其中本金140082元,案件受理费1551元,申请执行费20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洁萍
书记员:廖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