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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国某某与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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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国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国某某申请执行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国某某土地补偿款7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现本院已执行回案款70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请求。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张雯雯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