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许某某,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承包地征收补偿费5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全部案款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代理审判员:王西江代理审判员:李卫东
书记员:陈育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