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荣荣与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礼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10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

申请人吕荣荣,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礼义组。代表人颜宏,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焦花妮,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的吕荣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礼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150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新农村礼义组银行存款15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已向吕荣荣发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阎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白凌河执行员杨博执行员张艳

书记员:俞佳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