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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黄院院、王某与杨木寨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执字第0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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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院院,又名黄桂香,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儿童,系黄院院之子。法定代理人黄院院。被执行人蓝田县前卫镇杨木寨村六组。代表人何宏昌,该组组长。

终结本院(2012)蓝执字第000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晓明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郗鹤峰

书记员:张黎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