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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柳安宁、周群、柳少锋、方英波、柳晨彤、柳潇洒与蓝田县普化镇马楼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蓝执字第0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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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柳安宁,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周群,女,汉族,农民,系柳安宁之妻。申请执行人柳少锋,男,汉族,农民,系柳安宁之子。申请执行人方英波,女,汉族,农民,系柳少锋之妻。申请执行人柳晨彤,女,汉族,农民,系原告柳少锋之女。法定代理人柳少锋,系原告柳晨彤之父。申请执行人柳潇洒,男,汉族,农民,系原告柳少锋之子。法定代理人柳少锋,系原告柳潇洒之父。共同委托代理人柳安宁。被执行人蓝田县普化镇马楼村三组。负责人马黎涛,系该组组长。

终结本院(2012)蓝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樊晓明审判员:许宏刚代理审判员:潘西社

书记员:张小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