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章芬。被执行人乐清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赵顺招,村民××主任。
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章芬与被执行人乐清市虹桥镇仙垟赵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乐清市虹桥镇仙垟赵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4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由(2012)温乐执民字第2034号案件扣划上述银行存款并冻结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予以曝光,另申请人向本院要求将该案件先予程序终结。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现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温乐民执字第2035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郑建财
书记员:阮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