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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吕春叶与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新农村礼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阎法执字第0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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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春叶,女,1987年12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永全,男,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吕春叶之父。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新农村礼义组。代表人颜宏,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吕春叶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新农村礼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阎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新农村礼义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吕春叶土地补偿费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新农村礼义组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遂依法对其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划拨,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阎民一初字第002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项军执行员代发振执行员牛登富

书记员:秦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