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婷婷,女。被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王塬村七组(以下简称王塬村七组)。负责人王红卫,组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塬村七组负责人王红卫对抗执行,经多次做工作仍不履行。本院合议庭研究后对王红卫实施拘留措施后其自觉按判决履行了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54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健审判员:唐勇审判员:林增锋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