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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平朵申请执行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6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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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平朵,女,1982年8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6组。负责人李永新,男,1954年12月17日生,汉族,

平朵申请执行兴平市东城办小阜村6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632元、案件受理费670元、执行费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兴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熊云飞审判员:王新党代审判员:许剑

书记员:李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