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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景林申请执行吴勤青债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000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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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景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勤鲜,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勤青,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吴景林依据生效的(2012)兴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吴勤青债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返还14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20元、诉讼保全费1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230元,承担执行费用120元,以上合计15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我院将案件款15440元强制划拨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兴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新党代理审判员:徐林代理审判员:许剑

书记员:王社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