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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润香、曾林萍、曾林香与曾伍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秀执字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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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润香。申请执行人曾林萍。申请执行人曾林香。被执行人曾伍生。

申请执行人曾润香、曾林萍、曾林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伍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伍生实现责权60761元,本案收取执行费815元,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秀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永福

书记员:赵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