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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姣谭某诉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中棚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3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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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姣,女。申请执行人谭某,男。法定代理人王姣,女。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中棚组。负责人李海军,该组组长。

上述申请人王姣、谭某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中棚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长中民末终字第3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中棚组的银行存款729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辉跃审判员:袁勇审判员:聂洪祥

代理书记员:沈文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